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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

更新:2024-6-5 22:00:55    发布:易考360__大学生必备网

2024年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

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,主要包含办学类型、办学层次、招生计划、报考条件、录取规则、收费标准、奖助学金、学校地址等信息,以下是详细内容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

第一章 总   则

第一条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学院全称: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。办学层次:普通专科。办学类型: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。

第三条 学历证书: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,由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、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(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)。

第二章 录取规则

第四条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;坚持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考察,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五条 按照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阅档录取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,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,亦接受非第一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,进档考生按填报专业顺序择优录取。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适当调剂,不服从调剂的考生,予以退档。

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: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;原始总分相同,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;原始总分相同、专业志愿顺序相同,物理科目录取依次以数学、语文、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,历史科目录取依次以语文、数学、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;如小分仍然相同,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。

第六条 艺术类考生录取:文化课、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分数线后,按照省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,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排序,若仍相同,按照语、数、外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。

第七条 对于各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,加分和降分执行相关的省考试院规定。

第八条 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。

第九条 考生语种:我院英语专业教学起点低,学生入学前对英语无特殊要求,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。

第十条 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新生报到后,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,对于弄虚作假、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三章 招生计划

第十二条 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、对口升学考生、艺术类考生。

第十三条 招生类型:历史科目、物理科目、文科、理科、艺术、对口。

第十四条 生源范围:面向河北省、山西省、辽宁省招生。

第十五条 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2024年各省份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》。

第四章 收费标准及助学政策

第十六条 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公布的招生计划,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。

第十七条 可享受国家奖学金(8000元/年)、国家励志奖学金(5000元/年)、国家助学金(2200、3300、4400元/年)。

第十八条 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学院执行国家各项奖学金、助学金、助学贷款政策及勤工俭学岗位等。

第五章  附   则

第十九条 联系方式:

学院地址:

(一)高职校区地址:

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郊107国道与常山西路交叉口47号

高职校区邮政编码:050800

高职校区招生办公室:0311--88247985  88247986  88247987

高职校区乘车路线:

1、火车站(东广场)乘148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

2、火车北站乘164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

3、解放广场乘131路公交车常山路西口下车即到

(二)中职校区地址:

河北省石家庄市三简路16号

中职校区邮政编码:050000

中职校区招生办公室:

0311--68092336  68092337  68092338

中职校区乘车路线:

1、火车站西广场乘坐15路到军医学院站下车转乘61路南简良站下车即到。

2、火车站西广场乘坐9路到西二环新华路口下车转乘61路南简良站下车即到。

(三)滹沱河校区地址:

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同下村

新校区邮政编码:050000

学院网址:http://www.sjzjjxy.com

电子信箱:800078666@b.qq.com

Q Q 咨询:800078666

第二十条 本章程由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,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。